<汇港通讯> 中国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加强司法审理与证券监管协作,优化重整计划的规范要求,以拯救具有重整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并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中证监同时亦就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事项起草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对重整转增股份数量进行规制,明确重整投资者股份锁定期限,要求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重整投资者,持股期限不得少於36个月。
此外,两部门就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发布纪要,要求坚持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并举、兼顾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并加强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管协调。
纪要指出,加强司法审理与证券监管协作,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对於存在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公司,或者在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整改的公司,可以认为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纪要又提及优化重整计划的规范要求,亦要强化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以及完善重整案件的审理标准。
纪要指,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参与主体众多,涉及利益关系复杂,人民法院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既要有利於化解上市公司的债务和经营危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又要防止没有拯救价值的上市公司利用重整程序规避市场出清以及逃废债务,滥用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 (BC)
#中证监 #最高人民法院
新闻来源 (不包括新闻图片): 汇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