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港通訊> 公安部原反恐專員(副部長級)、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劉躍進涉嫌受賄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對劉躍進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劉躍進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20年,劉躍進利用擔任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副局長,公安部禁毒局局長、黨委委員、部長助理,國家禁毒委員會副主任兼辦公室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融資借款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1.21億餘元人民幣。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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